【篇一】
合同价款、竣工结算、付款方式
1。1。合同价款:
1。1。1。根据图纸、招标文件和工程承包范围,本合同实行固定单价包干,包干单价为元/(单位);暂定总价为:元(大写:)。
1。1。2。本合同固定单价(含完成工程量清单中一个规定计量单位项目所需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和综合费等所有费用,以及合同明示和暗示的所有责任、义务和一切风险。包括但不限於本工程的直接费、间接费、管理费、利润、风险金、税金、保险、甲供材料保管及场内运输费、材料送检抽样检验费、建设工程交易综合服务费、质监费、规费及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各项费用),不因市场风险、政策风险、自然灾害等因素进行调整。
1。1。3。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根据设计要求取消或增加工程量清单中的项目,工程量根据实际增减调整,固定单价均不作调整。
1。2。竣工结算
1。2。1。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14天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4份分包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
1。2。2。工程竣工结算报告及资料经甲方确认后28天内,甲方与乙方办理完成分包工程结算。
1。2。3。为方便双方核对,减少核对时间,乙方上报的结算金额,不得高出最终审定的结算金额的3%,否则,乙方向甲方支付超出部分的造价咨询费用,咨询费用=(乙方上报结算金额-审定结算金额×1。05)×5%,并在最终工程结算总价款中扣除。
1。2。4。工程量:以实际数量计算。
1。3。付款方式(可根据各专业具体定)
1。3。1。合同签定并交付履约保证金后15个工作日内预付合同总价的%。
1。3。2。进场后分批支付至进场货款的%(以楼栋供完为一批次)。
1。3。3。全部安装结束支付至暂定合同总价的%;
1。3。4。竣工验收合格交付后付至结算总价的%;
1。3。5。余款3%分二年支付:经政府有关部门竣工验收合格1年保修期满后支付%,竣工验收满2年支付%。
1。3。6。尽管有上述时间规定,乙方应在支付前向甲方提交支付申请以及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甲方只在收到所有合格的支付凭证后,才向乙方支付。
1。3。7。如因乙方未能及时提交所需的相关资料和票据,或提交的资料和票据不能满足甲方的付款要求造成付款延误,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责任。
【篇二】
23。1本合同价款采用:综合单价包干。
综合单价的组成,包括但不限于:施工设备、劳务、材料、安装、质保、管理、利润、规费、税金以及合同条款规定的保险、政策性文件规定、保证工期、质量、文明施工、验收通过、资料归档的各项费用,还包括招标文件、设计施工图纸及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包含的明示的、隐含的(人工、规费、税金政府调整)所有风险、责任等各项所有费用。措施费平方米单价包干(含规费、税金):元/m
23。2暂定建筑面积平方米,结算时建筑面积依据最终施工图纸按国家建筑面积计算规范GB/T50353的相关规定计算并同比例进行措施费总价调整。具体详见中标报价表。
结算时承包人不得再提出调整以上措施费平方米单价费用。同时,承包人承诺以上所计取的措施费已能全部完成本工程,不再增加任何其它措施项目项及费用。
23。2合同价款的调整范围:
关于工程材料、人工、机械的说明:
a。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不计入承包人工程总价。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保管费计取方式:如承包人发生保管及管理工作,则此部分的材料设备保管费按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价格的1%计取;
b。发包人指定品牌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包含但不仅限于)如下:,投标人根据指定品牌选择并自行报价(详见附表);
c.如出现综合单价里没有的材料则由发包人核价,核价不得高于市场价,核价部分材料上浮13%(含采保费、规费、税金等全部费用)作为独立费计入工程造价,直接进入结算。
d。发包人指定品牌、承包人采购可调整价格的材料:。
调整方式为(以下所有价格调整基数均为中标价):
1、钢材:以“地区的年月日至月日的平均价另加元/吨(包括装卸、吊装、运输费等费用)作为“投标施工总承包工程合同-清单价格限价”。结算调差办法:按照实际进场施工日为起始日至主体封顶期间,西本新干线价格(加元/吨吊运费)的算术平均,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投标价格限价”之差在±5%及以内,上述材料的价格不调整;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投标价格限价”之差在±5%以上的,超过±5%以上部分进行调差。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直接计入结算。
2、混凝土:混凝土以市工程造价信息年月份信息价格下浮%作为“投标报价限价”。结算调差办法:按照实际进场施工起始日至主体封顶日期间内的“市工程造价信息”材料指导价格下浮%后进行算术平均,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投标价格限价”之差在±5%及以内的,上述材料的价格不调整;如算术平均值的价格与“投标价格限价”之差在±5%以上的,超过±5%以上部分进行调整。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直接计入结算。
3、砌体、水泥:以市工程造价信息年月份信息价格为基准价格。
结算调差办法:按照砌筑工程开始施工为起始日(须经发包人书面确认),截止装饰工程完工期间,当市造价信息所示同类材料指导价格的加权平均值,如加权平均值的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在基准价格的±5%及以内,上述材料的价格不调整;如加权平均值的价格与基准价格之差在基准价格的±5%以上,超过±5%部分多退少补。价差只计取税金,不再计取其他任何费用,直接计入结算。
e。承包人直接供应材料:除上述三项内容外的材料,均不予价格调整。
f。投标报价中乙供材料暂定价格调整办法:结算时,按发包人核定的价格与暂定价格之差进行调整,价差只计取税金,不计取其他费用。
g。承包人直接供应材料中除上述“b、c、d、e、f”条款涉及的材料外,其它材料均不予价格调整。
h。人工单价(包含零星人工)按投标报价不予调整。
i。机械台班单价(包含零星机械)按投标报价不予调整。
j。水电费按投标报价不予调整。
k。给予配合费的项目,包括,按照分包工程造价的1。5%计取配合费(以上工程均扣除设备费后的造价作为总承包管理配合费的计算基数),如果以上项目在总包退场后进场或者总包没有实际进行配合、管理的配合费将不得计取。
l。以上未列的专业分包工程及由发包人分包的工程,承包人需承担安全生产及质量要求的总包服务管理配合责任,总包服务管理配合费已包含在本合同价款中,不再另行计取。
23。3双方约定合同价款的其他调整因素:
(1)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设计变更;
(2)经发包人审核确认的现场签证;
23。4删除通用条款第23。4款。
23。5如果施工过程中发包人和承包人就合同价款调整的意见不能统一时,承包人应以双方暂定价格为依据,继续履行合同。承包人不得以该借口来停工或拖延工期或达不到要求不施工等,否则由此造成发包人的一切损失承包人予以赔偿,发包人并有权解除本合同。
【篇三】
综合单价:实际工程量*综合单价+措施费+规费+税金=工程总价
实际工程量由监理签字认可。
总价包干:以后变更也是监理签字认可。
在风险上面综合单价风险相对于总价包干低。
对于发包方,当然希望以固定总价包干方式签合同,这样风险低、双方结算简单省事。而承包商则承担着全部的工程量和价格风险。除了有重大设计变更,一般合同价不予调整。合同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的机会也较少。这种总价合同的结算依据是:投标总价索赔、鉴证(很少)。
而采用综合单价合同这完全不同,发包方承担工程量的风险,承包商承担投标价的风险。索赔、鉴证的金额有时很巨大(当投标价很低,毫无利润可言,承包商往往在这两方面找茬)。结算方式是:以完成工程量*单价+索赔+签证。结算的依据是已完成工程量而不是施工图工程量。
这是总体方面,里边还有很多细节。
采用这种方式承包商盈利较多、纠纷也多,结算麻烦,常常也拖很久。
补充一下,需要特别注意工程招标文件中明确列项的每个分部分项工程按照甲方要求及技术规范所应包含的工程内容与工程要求。审计发现,有的施工单位将已经含在综合单价中的部分工程内容作为洽商单独列项,向甲方索赔。
对实行固定单价合同的工程,除了要认真研读综合单价所包含的内容外,还要注意施工阶段的增补项目和增减工程量。对增补项目,审计人员首先应根据工程管理人员的签署意见对增补内容进行分析,区分该项工作是否有必要重新列项,是否已包含在合同中;如果有必要重新列项,要注意从以下三个方面去审核其单价的真实性:
(1)在工程量表中有同种工作内的单价,应以工程量表中的价格计算变更费用。实施变更工作未引起工程施工组织或施工方法发生实质性变动,不应调整该项目的单价。
(2)工程量表中没有列出同类工作的单价,但有可参考的项目,则其单价应参照类似项目的单价进行调整。
(3)在工程量表中没有同类或可参考的工作内容的单价,应按照与合同单价水平相一致的原则去审核该项目的单价。也就是说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各项费用等应参照中标时的标准调整。尤其是企业管理费、利润,应执行中标时的承诺,不得任意调整。如某实验室水暖改造项目,承包商中标时企业管理费、利润是分别按15%和1%计取的,但一些洽商增加项目在计算综合单价时,企业管理费、利润却是分别按47。6%和7%计取的。因此,审计人员认真分析工程项目综合单价计算表尤为重要对工程数量有误或设计变更引起的工程量增减,应该审核其工程量增减幅度,对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中标时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也应按照中标时的承诺和合同的约定进行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