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受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12、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工作; 13、单位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 15、单位濒临破产,需精减人员; 16、单位宣告破产; 17、单位被依法解散; 18、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出解除合同; 19、单位以暴力、威胁或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 20、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资; 21、单位未按合同约定提供劳动条件; 22、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 23、职工参军入伍; 24、职工考入大中专院校学习,且单位不支付工资和保险待遇; 25、上级组织要求调动,双方协商一致; 26、经人民法院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终止劳动合同; 27、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情形。 签(章)字: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单位(盖章): 年月日 注:本证明书一式三份,职工本人、单位、劳动行政部门各一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