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书人(以下简称本公司),因遗失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贵公司)之下列正本提单:
船名:
提单号码:
货柜号码: 航次:
货物价值:
(请同时出示发票以供核对)
兹请贵公司准予本公司以现金银行本票定存单信托凭证
银行担保函之方式担保提货。票号为:
本公司保证:
本公司拥有上述提单之所有权,且从未转让他人。
如有任何费用尚未支付(包括一切运费、附加费、共同海损…等),本公司愿在贵公司提出请求时,立即偿还。在相关费用未支付前,贵公司对於运送货物,仍享有留置权。
本公司保证贵公司、贵公司之船舶或所租佣之船舶、代理行和其他相关单位,不会因本公司以上述方式提货而受任何损害;这些单位或船舶如因此受任何损害(包含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利息损失、船舶受假扣押之延误及所产生之相关费用、赔偿货物权利人的一切损失….等),本公司愿负完全赔偿责任。
如本公司寻回上述提单,保证立即缴回给贵公司,以换取本担保书及解除担保,绝不转让他人。
本公司提领货物后,有善意第三人持正本提单出面提领货物时,如果此笔货物尚未使用,而该第三人也愿意接受,则不论该货物在任何地方,本公司都愿负担所有费用,并负责将货物送交该第三人。
上述船舶、提单号码及柜号为本公司所提供,如果因该资料错误,致货物提领错误时,本公司仍愿负本担保书所保证之责任。
上述担保有效期限自货物受领之日或自应受领之日起算18个月。期限届满后由贵、我双方办理解除担保。但本公司承诺,贵公司及相关单位依本担保书对本公司之损害赔偿请求权,不受解除担保之影响。
本担保书适用中华民国人民共和国法律,由担保物所在地或被告住所地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法院管辖。
此致
万海航运股份有限公司 (wanhailinesltd)
<或万海航运(新加坡)有限公司 wanhailines(singapore)pteltd>
立书人: (签章)
地址:
联络电话: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