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场所消防验收(一)
经营性场所消防验收必需资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一份,加盖鲜章;
2.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法人身份证复印件各一份,加盖鲜章;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竣工验收消防备案的法律文书复印件一份(1998年9月1日前的建筑则提供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一份;
5.场所平面布置图一份;
6.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复印件一份;
7.设计单位资质,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复印件,资质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代码证,加盖鲜章;
8.场所室内装饰消防设计施工图纸一份;
9.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检验报告、形式认证书各一份;
10.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复印件各一份;
11.网吧需要提供文化局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经营场所消防验收(二)关于明确“小型营业性场所”办理行政
许可和非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意见
(征询意见)
一、小型营业性场所界定范围
小型营业性场所指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或多层民用建筑(指商住楼、综合楼等的商业部分,具备独立产权的自建房)内首层、二层的两大类场所:
(1)总建筑面积小于300平方米的饭店、商店(不含经营易燃易爆物品)、超市、旅馆、美容美发店、邮政所、储蓄所及设置在首层的托儿所、幼儿园等;
(2)总建筑面积小于2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放映厅、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厅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桌球室)、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足疗场所、健身场所、网吧、茶社、酒吧、棋牌室等。
二、小型营业性场所办理非行政许可和行政许可事项的内容
(1)依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106号令)的相关要求,“小型营业性场所”应当在施工前、工程竣工自验收合格后,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
(2)依据《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的相关要求,对属于公众聚集性场所的“小型营业性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
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三、小型营业性场所的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备案抽查,确定为被抽查对象后,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2.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或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4.场所所在建筑物的消防验收意见书(如该建筑于1998年消防法实施以前建设,无法提供消防验收意见书,可提供与该场所部分使用性质相符的房屋产权证明文件);
5.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6.消防设计图纸资料。
(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确定为被抽查对象后,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2.工程竣工自验收报告;
3.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4.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5.消防设施(如没有不提供)、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
明文件;
6.专业检测机构出具的装修装饰材料见证取样检测合格证明文件(如没有不提供);
7.法人授权委托书及法人、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盖章)
8.工程竣工图纸资料;
9.其他依法需要提供的材料。
(3)建设单位申请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应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供如下申报材料:
1.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2.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4.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5.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6.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一、小场所消防设计、验收备案、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申报材料审查内容
1、建设单位申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申报表;
(二)建设单位的工商营业执照等合法身份证明文件;
(三)场所法人身份证复印件;
(四)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
(五)消防设计图纸。
(六)消防施工方案。
2、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申报表;
(二)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三)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
(四)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
格证;
(五)消防设施、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合格证明文件;
(六)检测单位的合法身份证明和资质等级证明文件;
(七)竣工验收图纸。
3、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
(二)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三)依法取得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或者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的法律文件复印件;
(四)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五)员工岗前消防安全教育培训记录和自动消防系统操作人员取得的消防行业特有工种职业资格证书复印件;
(六)其他依法应当申报的材料。
对依法进行消防竣工验收备案且没有进行备案抽查的公众聚集场所申请消防安全检查的,还应当提交场所室内装修消防设计施工图、消防产品质量合格证明文件,以及装修装饰材料防火性能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证明文件、出厂合格证。
二、社会单位消防档案内容
经营场所消防验收(三)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有关事项的通知
颁布机构:
发文号:
颁布时间:
实施时间:
效力属性: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粤公通字[2003]153号2003-06-162003-06-16有效
各地级以上市公安局、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了加强对企业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统一和规范企业经营场所消防安全审核条件,更好地为企业和经济发展服务,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和工商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及国家有关文件精神,现就进一步规范经营场所消防安全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下列经营场所的企业或市场开业登记时,要求申办对象提交下列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一)申办影剧院、录像厅、礼堂等演出、放映场所;舞厅、卡拉OK厅等歌舞娱乐场所;具有娱乐功能的夜总会、音乐茶座;游艺、游乐场所;保龄球馆、旱冰场、桑拿浴室、沐足屋等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网吧、宾馆(旅馆)、饭店、商品交易市场、体育场馆和会堂;单独设置在居民住宅楼首层且面积超过50平方米或设置在其他楼层的餐馆(饮食店)、商场(百货店)、美容美发店(理发店),应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市(县、区)公安消防局(大队、科、股,下同)制发的签署“同意开业或使用”结论意见的《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下同,见附件1);
(二)申办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和丙类火灾危险性液体经营场所和服装、制鞋、玩具加工等劳动密集型而类火灾危险性生产、储存企业的,应提交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签署“消防验收合格,同意投入使用”意见的《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下同,见附件2、3)。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经营场所的企业或市场变更登记时,根据下列两种情况办理有关手续:
(一)经营场地和使用性质未变的,直接办理变更手续,企业应在变更后将变更事项报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二)经营场地或使用性质变动的,按本通知第一条办理。
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受理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经营场所的企业年度检验时,应要求企业提交《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的原件或复印件。
四、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经营场所的企业办理登记、变更和年检时,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供证明其经
营场所消防法律手续齐备的法律文书。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办理消防审验手续,应本着“实事求是,尊重历史,确保安全,方便群众”的原则,凡1998年9月1日前投入使用的场所以公安消防机构制发的签署“符合整改要求”意见的《复查意见书》(见附件4)或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出具的有明确意见的法律文书为准;凡1998年9月1日后投入使用的场所,以《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为准。
五、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在本通知第一条所列的经营场所从事无照经营的行为,要依据国务院《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广东省查处无照经营行为条例》规定予以查处。对未领取市场登记证擅自开业的市场,要依树广东省商品交易市场管理条例》规定,责令其限期办理市场登记和消防审验手续。不能作为市场使用的,要会同公安消防机构坚决予以取缔。
六、下列场所禁止作为公共娱乐场所使用,已经作为公共娱乐场所使用的,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应责令其停业,并将有关法律文书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处理:
(一)设在建筑物地下二层(含二层)以下的;
(二)设在文物古建筑、博物馆、图书馆等建筑物内的;
(三)毗邻重要仓库或危险品仓库的;
(四)在居民住宅楼内改建的。
七、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对已取得营业执照或市场登记证,但存在重大火灾隐患或消防法律手续不齐的场所作出停产停业、停止使用、停止施工的公安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将有关法律文书(见附件5)抄送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责令变更企业或市场经营范围,或者撤销注册登记;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或市场登记证。
八、各级公安消防机构在对有关经营场所进行消防监督检查时,要严格依照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准确、合理地确定火灾隐患和整改期限,及时出具法律文书,加盖公安消防机构的印章。
九、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密切配合,互通信息,努力为企业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环境。
十、个体工商户的开业登记、变更和验照按照本通知执行。
各地在执行本通知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公安厅消防局和省工商局反映。
附件:1.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格式)
2.生产和储存火灾危险性分类
3.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格式)
4.复查意见书(格式)
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格式)
广东省公安厅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00三年六月十六日
附件1
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
X公消检查[]号
——————————:
根据你单位关于(1、××场所使用或者开业;2、××地点举办活动)的申请,我(局或处、科)的消防监督员于年月日对该场所依法进行了消防安全检查。现提出以下意见:
依据有关消防法律、法规,该场所(已具备或不具备)消防安全条件,(同意或者不同意使用、开业或者举办)。
(当地公安消防机构印章)
年月日
附件2
生产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类
1.闪点〈28℃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或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橡胶制品的涂胶和胶浆部位,二硫化碳的粗馏、精馏工段及其应用部位,青霉素提炼部位,原料药厂的非纳西汀车间的烃化、回收及电感精馏部位,皂素车间的抽提、结晶及过滤部位,冰片精制部位,农药厂乐果厂房,敌敌畏的合成厂房、磺化法糖精厂房,氯乙醇厂房,环氧乙烷、环氧丙烷工段,苯酚厂房的磺化、蒸馏部位,焦化厂叱啶工段,胶片厂片基厂房,汽油加铅室,甲醇、乙醇、丙酮、丁酮异丙醇、醋酸乙酯、苯等的合成或精制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化学清洗间(使用闪点〈28℃的液体),植物油加工厂的浸出厂房
2.乙炔站,氢气站,石油气体分馏(或分离)厂房,氯乙烯厂房,乙烯聚合厂房,天然气、石油伴生气、矿井气、水煤气或焦炉煤气的净化(如脱硫)厂房压缩机室及鼓风机室,液化石油气灌瓶间,丁二烯及其聚合厂房,醋酸乙烯厂房,电解水或电解食盐厂房,环已酮厂房,乙基苯和苯乙烯厂房,化肥厂的氢氮气压缩厂房,半导体材料厂使用氢气的拉晶间,硅烷热分解室
3.硝化棉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赛璐珞厂房,黄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三乙基铝厂房,染化厂某些能自行分解的重氮化合物生产,甲胺厂房,丙烯腈厂房。
4.金属钠、钾加工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聚乙烯厂房的一氧二乙基铝部位、三氯化磷厂房,多晶硅车间三氯氢硅部位,五氧化磷厂房
5.氯酸钠、氯酸钾厂房及其应用部位,过氧化氢厂房,过氧化钠、过氧化钾厂房,次氯酸钙厂房
6.赤磷制备厂房及其应用部位,五硫化二磷厂房及其应用部位
7.洗涤剂厂房石蜡裂解部位,冰醋酸裂解厂房
乙类
1.闪点≥28℃至〈60℃的油品和有机溶剂的提炼、回收、洗涤部位及其泵房,松节油或松香蒸馏厂房及其应用部位,醋酸酐精馏厂房,已内酰胺厂房,甲酚厂房,氯丙醇厂房,樟脑油提取部位,环氧氯丙烷厂房,松针油精制部位,煤油灌桶间
2.一氧化碳压缩机室及净化部位,发生炉煤气或鼓风炉煤气净化部位,氨压缩机房
3.发烟硫酸或发烟硝酸浓缩部位,高锰酸钾厂房,重铬酸钠(红钒钠)厂房
4.樟脑或松香提炼厂房,硫磺回收厂房,焦化厂精萘厂房
5.氧气站,空分厂房
6.铝粉或镁粉厂房,金属制品抛光部位,煤粉厂房、面粉厂的碾磨部位、活性炭制造及再生厂房,谷物筒仓工作塔,亚麻厂的除尘器和过滤器室
丙类
1.闪点60℃的油品和有机液体的提炼、回收工段及其抽送泵房,香料厂的松油醇部位和乙酸松油脂部位,苯甲酸厂房,苯乙酮厂房,焦化厂焦油厂房,甘油、桐油的制备厂房,油浸变压器室,机器油或变压油灌桶、间,柴油灌桶间,润滑油再生部位,配电室(每台装油量>60kg的设备),沥青加工厂房,植物油加工厂的精炼部位
2.煤、焦炭、油母页岩的筛分、转运工段和栈桥或储仓,木工厂房,竹、藤加工厂房,橡胶制品的压延、成型和硫化厂房,针织品厂房,纺织、印染、化纤生产的干燥部位,服装加工厂房,棉花加工和打包厂房,造纸厂备料、干燥厂房,印染厂成品厂房,麻纺厂粗加工厂房,谷物加工厂房,卷烟厂的切丝、卷制、包装厂房,印刷厂的印刷厂房,毛涤厂的选毛厂房,电视机、收音机装配厂房,显像管厂装配工段烧枪间,磁带装配厂房,集成电路工厂的氧化扩散间、光刻间,泡沫塑料厂的发泡、成型、印片压花部位,饲料加工厂房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举例
甲类
1.乙烷、戊烷,石脑油,环戊烷,二硫化碳,苯,甲苯,甲醇,乙醇,乙醚,蚁酸甲脂、醋酸甲脂、硝酸乙脂,汽油,而酮,丙烯,乙醚,60度以上的白酒
2.乙炔,氢,甲烷,乙烯,丙烯,丁二烯,环氧乙烷,水煤气,硫化氢,氯乙烯,液化石油气,电石,碳化铝
3.硝化棉,硝化纤维胶片,喷漆棉,火胶棉,赛璐珞棉,黄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