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乡镇烟花爆竹零售安全责任书》
烟花爆竹经营(零售)安全管理目标责任书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爆炸事故发生,确保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实施办法》等有关规定,按照统一规划,保障安全,合理布局的原则,确保两节期间(腊月二十三起至正月十五)烟花爆竹经营安全。为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结合我乡实际,特制定本责任书。
第一条乡安监办、派出所、工商所、综治办等相关部门,对全乡内烟花零售点进行选址和监管、打击辖区内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行为,各烟花爆竹经营点应全力予以配合。
第二条烟花爆竹实行定点批发、定点经营,各烟花爆竹经营(零售)户必须统一到我县具有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资格的两家单位进货和配送。
第三条禁止无证经营烟花爆竹,经营(零售)点持证经营,严禁一证设多家,一店设多点行为,不得离店经营,店外摆卖,流动经营,沿街兜售,严禁试帆燃试放。
第四条零售场所的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内没有其它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100米安全距离。
第五条零售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灭火器、消防水桶),并张贴明显的“严禁烟火”等安全警示标志,严禁私存烟花爆竹产品,不得超许可范围经营,不得销售假冒伪劣烟花爆竹产品。
第六条杜绝爆炸、火灾事故的发生,因管理不当和违规经营造成爆炸、火灾事故的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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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责任书一式两份(从2015年2月11日至2015年3月5日止),安监办存档一份,经营户留存一份。
王宝营子乡安监办经营单位:负责人:
负责人:二0一五年2月日
篇二:《烟花爆竹管理办法》巴南区接龙镇烟花爆竹生产
企业安全特派员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通知的通知》(渝办发〔2005〕266号)对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实行驻厂特派员制度。现结合我镇实际,制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特派员管理办法:
一、特派员条件要求
身体健康、品行端正、热爱安全工作、责任心强、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年龄要求60岁以内。经市或区安监部门培训合格,持有安全生产特派员证。
二、特派员聘请办法
原则上每个企业聘请一民特派员,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出申请,经接龙镇政府审核批准,报区安监局备案。
三、特派员的工作职责
(1)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责任制度核实情况。
(2)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和整条生产流水线安全隐患上报及督促限时整改。
(3)监督检查生产企业劳动防护用品的发放和使用,督促工人按规定使用。
(4)及时发现并现场纠正生产安全管理违规行为并督促企业限时整改。
(5)做好视屏监控记录、重点检查是否超员、超量生产、劳动保护用品是否正确是否正确穿戴和使用、员工是否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及时发现并纠正生产违规行为,并做好日常检查和隐患整改记录台账。
(6)及时向镇安监办反应企业存在的安全隐患、督促企业整改协助镇安监办查处违法行为、特殊情况随时汇报。
四、特派员培训教育
特派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由上级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特派员的岗前培训工作,并不定期组织特派员进行学习教育。
五、特派员的日常管理
(1)镇安监办对特派员进行日常管理、特派员工作直接对镇政府负责。
(2)对特派员实行工作考核奖惩制度,凡认真履行职责、各项检查记录完善、镇安监办抽查无隐患、足额发放工资。日常管理不到位,记录不完善、隐患未排查、工人防护用品未配带发现一次扣10元;发生安全事故,按责任划分大小,由特派员承担相应责任。
六、特派员的工资及保险
特派员原则上由企业自己聘请并兼职企业其他相应工作。
由企业根据特派员工作业绩,发放与工作同等的工资待遇(具体金额在元以上),并报镇安监备案。
七、特派员工作要求
特派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意识,自觉遵守厂规,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做到工作时间到位,监督检查到位,整改到位,确保企业安全生产。
篇三:《复兴镇2015年烟花爆竹专项整治方案》复府发[2015]号
复兴镇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复兴镇2015年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
通知
各村(居)、镇属各工作部门:
《复兴镇2015年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已经镇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复兴镇人民政府
2015年3月9日{乡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复兴镇2015年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工作指示精神,全面落
实“安全隐患治理年”的工作部署,推动两个主体责任落实到位,有效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促进我镇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特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
通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规范烟花爆竹经营行为,
强化安全生产基础,治理事故隐患,提高安全生产工作水平。
二、整治步骤
全镇2015年烟花爆竹经营专项整治工作,从2015年3月开
始,分三个阶段进行:
(一)自查自纠阶段(3月10日-3月31日)
全面了解掌握本辖区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和非法制售烟花爆竹
违法行为,并建立管理台账。
(二)集中整治阶段(4月1日-4月10日)
集中整治烟花爆竹经营点和严厉打击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行
为。根据安全专项整治中发现的问题,依法作出行政处罚,责令其立即整改、限期整改、停业整改。
(三)检查验收阶段(4月11日-4月30日)
镇人民政府对辖区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情况组织检查验
收。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村(居)和各部门要在镇政府的组织领导下,提高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重要性和必要性的认识。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单位专项整治方案。把烟花爆竹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与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结合起来。不断创新监管方法,改进监管措施,提高监管效果。
(二)摸清底数,全面覆盖。各村(居)和各部门认真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全面摸清本地区烟花爆竹经营点和非法制售烟花爆竹的底数,烟花爆竹等隐患排查治理动态管理台账。
(三)监督检查,强化执法。各村(居)和各部门要认真分析和把握本地区安全生产的规律和特点,抓好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采取巡检、抽检、互检等方式,对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逐级进行检查。对检查出一般隐患要立即整改,重大隐患要落实整改责任、资金和监控措施,限期整改到位,对因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强管理,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各村(居)和各部门要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为契机,不断规范安全管理与信息报送制度。切实加强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信息统计工作,按照安全生产专项整治三个阶段的安排,上报安全生产专项整治阶段工作总结。
篇四:《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办法》熨斗镇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保障国家、集体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和噪音污染,保障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正常工作、生产、生活秩序,构建和谐社会,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镇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驻镇单位、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居委会、村委会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认真组织抓好落实,切实教育和约束所属干部、职工、学生、居民、村民遵守本办法。
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应教育、约束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遵守本办法。{乡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第三条限放时段:中小学生正常上课时间及晚上22点钟至次日8点。
熨斗镇烟花爆竹限放区域:熨斗小学——派出所——牛尾巴梁广场(包括老大桥桥面)——电站沿线,老大桥头——医院——新街(包含新街)——长岭路口——古镇入口沿线,古镇入口——古镇上街头(包含文昌路)沿线,医院门口——新桥沿线,干沟河入口——敬老院(含上街栈道、夕阳路)沿线。
在规定的限放时间内,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在规定的限放时间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不能超过20分钟。
第四条熨斗镇派出所为烟花爆竹限放工作的主管部门。
熨斗镇烟花爆竹限放实行综合管理,镇司法所、综治办、三创办、安全生产办公室等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派出所实施本办法。
第五条在限放时段内,除下列情况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本办法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
(一)重大节假日(春节、清明、五一、国庆假日期间)可以在限放时段及限放区域适当燃放烟花爆竹。
(二)重大庆典活动确需在限放时段及限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的,必须向镇政府和派出所提交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能在指定地点和时间燃放。
第六条烟花爆竹限放区域内,除经镇政府指定的专营单位可以定点储存和向限放区域外批发、销售烟花爆竹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限放区域内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
第七条除重大节假日和重大庆典活动经批准燃放烟花爆竹外,专营单位在限放时段均不得向限放区域内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销售烟花爆竹。
专营单位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销售烟花爆竹。
第八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进行劝阻、制止和向镇安全生产管理办公室及派出所等部门举报。
第九条限放时段内如有违反本办法在限放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派出所予以处罚:
(一)个人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由派出所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
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除对燃放人和相关责任人按前款处理外,对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并由镇政府对单位主要负责人给予纪律处分。
(二)未成年人、无民事行为能力和限制行为能力人违反本办法,由监护人承担相应责任。
(三)在中心广场、医院、学校、旅游区及周边等重点管制地段和单位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以扰乱公共秩序从重处罚。
(四)违反本办法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火灾或环境、噪声污染的,分别由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
(五)违反本条(一)、(二)项规定三次以上(含三次)燃放烟花爆竹,或拒绝、阻碍工作人员查禁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规定,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非法经营、运输烟花爆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办法提请熨斗镇十八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审议讨论,一经通过,发布实施。
篇五:《大高镇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状》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状
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市委、市政府要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切实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严格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坚决杜绝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发生,我镇决定与各村(居)委会签订2014年度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责任状。
一、责任对象
1、各村(居)委会是发现、制止、报告本辖区内烟花爆竹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第一责任单位;
2、各村(居)委会支书、主任是履行本村(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第一责任人;
3、村级安全生产信息联络员是履行本村(居)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工作职责的直接责任人。
二、工作职责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的排查工作,做到村(居)不漏组,组不漏户,户不漏室,尤其是做好对闲置厂房、出租房、闲置校舍、无人居住房等场所以及本村(居)与邻县(市)、邻乡镇交界处场所的清查摸排工作;
2、发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及时制止并向本乡镇人民政府报告;
3、积极配合本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有关部门查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烟花爆竹行为;
4、向所在村(居)群众积极宣传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常识及相关法规政策;
5、在重大活动、重要节日及其他重要时期,按要求向本乡镇人民政府(街道)报告有关烟花爆竹安全生产情况;
6、及时、如实地向本乡镇人民政府报告本村(居)范围内发生的{乡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烟花爆竹生产安全事故。{乡镇烟花爆竹管理办法}.
三、奖惩办法
1、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本村(居)辖区内未出现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或者发现非法违法行为及时制止并报告的,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2、工作不力,对烟花爆竹非法违法行为应当发现而没有发现,或者发现后知情不报,或者被本乡镇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查处经调查认定非法违法行为存在7天以上的,依法依规给予有关人员党政纪处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责任状一式二份,乡镇和村(居)委会各留一份。
大高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
负责人(签字):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篇六:《乡镇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目标管理责任书》**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
责任书
甲方:**镇人民政府
乙方:
为了进一步贯彻“安全发展,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烟花爆竹经营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许可条例》和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签订**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安全管理责任书。
一、安全生产考核目标
1、乙方在零售经营场所,全年不得发生火灾和烟花爆竹爆炸伤(死)人事故。
2、乙方全年不得发生直接财产损失达2000元的其它各类事故。
3、乙方必须组织经营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销售作业人员参加安全生产管理培训,做到持证上岗。
4、乙方在销售经营过程中,必须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合法经营,不得从非法渠道进货。
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
1、及时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及上级安全生产文件精神。
2、认真组织参加有关部门的安全会议和安全培训教育,并认真贯彻落实。
3、帮助和指导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4、组织对烟花爆竹经营单位从业人员的安全知识培训教育,做到持证上岗。
5、经常性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监督检查,查出事故隐患,及时督促整改。
6、监督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合法经营。
7、配合上级安监部门做好各项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三、附则
甲方对乙方安全生产工作于年底进行考核,如乙方执行较差,甲方将按照《安全生产法》及相关烟花爆竹管理法规进行处罚;对合法经营、安全管理工作执行好的经营户,将给予通报表扬,以作示范。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二O一二年一月一日
篇七:《乡镇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责任书》坭坝乡烟花爆竹零售经营责任书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防止发生爆炸事故,保障公共安全和群众人身、财产安全,遵照“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一、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必须经培训合格、持有上岗资格证书、办理安全责任险、领取烟花爆竹经营许可证,之后方可经营。
二、烟花爆竹经营网点内安全标志、消防器材、各项安全制度必须齐全,之后方可经营。
三、必须设立专柜销售,专柜周围不得堆放杂物。
四、储存要符合相关安全规定,通道要保持畅通不得超量储存(标准:15件以下),经营门市部以外一律不允许储存;如有非法储存,限3日之内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