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烟花爆竹口号
《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1、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幸福和-谐家园!
2、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3、禁放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4、少放烟花爆竹,建设美丽城市!
5、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建设美丽生态盐城!
6、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7、遵守燃放鞭炮新规定,共建美丽和-谐新家园!
8、燃放规定在心中,喜庆和睦过大年!
9、限放规定牢记心,喜庆快乐永相随!
10、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附: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第一条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所辖区域。
第四条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放场所和地点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第五条市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形成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条第一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行政许可。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集中居住区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安监、工商、环保、交通、质监、城-管、供销、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二篇烟花爆竹口号《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烟花爆竹安全文明燃放宣传标语
1、烟花关系你我他,文明燃放靠大家
2、安全燃放最重要,和-谐家庭大家创
3、限放规定牢记心,和-谐社会大家创烟花爆竹口号
4、重点单位要远离,防范事故责任大烟花爆竹口号
5、请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6、不购买不放飞“孔明灯”、“许愿灯”
7、请到合法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
8、禁止购买、燃放大品种规格烟花爆竹
9、购买烟花爆竹请认准专用封箱签和防伪标识
10、请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用语,按规范操作
11、不要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12、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3、禁止在人群密集区燃放烟花爆竹
14、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
第三篇烟花爆竹口号《2016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总结》范文一:烟花爆竹打非治违工作总结
20XX年,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总体趋于平稳,在各成员单位密切配合下,全县烟花爆竹经营秩序正常,县城居民集中区已实行燃放禁令。我县无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批发企业1家,零售企业遍布县辖区19个乡镇360家,烟花爆竹安全经营健康有序发展。
20XX年的主要工作:
一、加大烟花爆竹政策法规宣传力度,努力营造烟花爆竹安全经营良好氛围
(一)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教育活动。一是采取召开新闻发布会、电视、报纸宣传报道等形式,对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知识进行宣传。二是出动宣传车巡回宣传,发放宣传单、悬挂宣传标语进行烟花爆竹燃放知识、注意事项的宣传。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安全生产月活动中,发放宣传手册1000册,截止目前,开展流动广播宣传20余场次,出动宣传流动车30台次,集中人员进行宣传500人次,制作从事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而发生爆炸事故的图片展版60余张。通过广泛地宣传,收到了良好的效果。
(二)贯彻落实烟花爆竹政策法规。结合我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工作实照经营10户,对安全意识不强、经营网络安全设施不达标、经营证照不齐、存在安全隐患等问题,落实专人负责,实行了分类整改、限期整顿,发现一处,查处一处,教育一批,有效地规范了网点的经营行为。
(三)落实安全责任制,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原则,着力强化烟花爆竹安全经营主体责任,实行了经营公司对主管部门负责、零售网点对批发经营公司负责的安全责任机制,逐级签订了安全经营责任书,建立起了规范有序、公平竞争、诚信守约、自律安全的行业体系。为推进企业标准化建设,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烟花爆竹生产经营企业安全标准化规范》(试行)的规定,按照6个A级要素和43个B级要素的考评要求,加大烟花爆竹经营公司硬件设施投入,完善安全条件。
二、加强协调配合,提升烟花爆竹安全规范化管理水平
(一)建立和完善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制度。一是根据省、市关于烟花爆竹安全工作的通知要求,逐步规范布点,减少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目前,我县烟花爆竹零售网点由最初的800家减至360家;二是完善了彭泽县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统一进货制度》《统一封签管理制度》《统一集中销毁制度》。三是充分发挥烟花爆竹行业协会桥梁纽带作用,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规章制度,强化全县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
(二)对经营公司依法诚信经营行为规范。为规范全县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网点的经营行为,会同相关部门,对烟花爆竹专营批发公司的配送中心和专用仓库、360余个零售经营网点的安全经营设施和经营行为进行规范。一是认真开展自查督查,对安全隐患进行彻底整改。二是进行专项整治工作,全年共协助供销、公安、工商等执法部门取缔无。烟花爆竹口号
(三)建设一流的烟花爆竹储存仓库。为更好的杜绝烟花爆竹储存事故的发生,县供销社烟花爆竹经营有限公司着眼于安全经营理念,投入1000万元,重新选址建设烟花爆竹储存仓库,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同时,加强队伍建设,通过参加各类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工作,逐步提高烟花爆竹从业人员业务技能和安全管理水平。
三、强化打非治违专项成果,积极开展专项治理行动
(一)切实加强“打非治违”,时刻保持警钟长鸣。始终坚持把打击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烟花爆竹行为作为规范化管理的重要内容,做到常抓不懈、警钟常鸣。一是强化职能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二是完善日常监管的工作机制和措施,确保监管部门、制度、责任、人员四个落实。三是加大经费投入,增添安全设备、设施,依靠科技手段,加强对非法生产、非法经营烟花爆竹区域的日常监测,有效打击查处非法生产、储存烟花爆竹违法行为。四是强化宣传,大力发动广大群众举报违法行为,增强打击力度。五是始终保持“打非”的高压态势,增强威慑力,做到机构不拆、人员不散、工作不断,采取联合执法的有效途径和方式,并结合季节特点,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烟花爆竹经营的自查和检查,有效地防止非法生产和经营烟花爆竹行为。
(二)加强工作协调配合,积极开展专项整治活动。今年,通过召开联席会成员单位共同研究,于2016年7月10日至8月20日在全县开展了为期一个月的烟花爆竹“打非治违”烟花爆竹专项整治工作。安监局、公安局、供销社、工商局、质监局、烟花行业协会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组成的检查组,先后深入到浩山乡、杨梓镇、东升镇、马当镇等四个乡镇,抽查了曾经有过非法经营烟花爆竹的可疑地点,查处非法经营网点10个,没收无正常流通渠道烟花爆竹50箱,价值2万元。通过整治,巩固了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正常秩序,保障了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
四、存在问题和不足
一是旺季非法运输无正常流通渠道的烟花爆竹问题仍较突出;二是“禁限”工作制度和措施还不够完善;三是维护和巩固市场经营秩序任务还较重等际,加大了对《九江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规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的贯彻力度,组织烟花爆竹公司经营管理人员进行认真学习,增强从业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
五、下一步工作思路
(一)继续加大烟花爆竹宣传、培训工作力度。切实把《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烟花爆竹作业安全技术规程》(GB11652-2016)宣传贯彻落到实处,以广大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宣传工作,在全社会形成强大的舆论氛围;加大烟花爆竹储存、销售、运输、燃放从业人员安全知识、操作技能、应急救援等各个环节的培训力度,培训面达到烟花爆竹从业人员的100%。
(二)强化全市烟花爆竹市场的整治、监管力度。按国家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行为的通知》的精神,加强职能部门配合,完善联合执法机制,强化工作措施,适时开展打击非法生产和销售烟花爆竹的违法违规行动,强化全县烟花爆竹市场的整治和监管。今后,我局将结合全县烟花爆竹经营行为,会同彭泽县供销社等单位共同研究,合理布点规划,在现有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网点的基础上,进一步压缩零售网点数量100家。
(三)全面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经营管理责任制。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着力强化经营企业安全责任主体的责任,落实“一岗双责”的安全责任制,确保安全经营不留死角。
第四篇烟花爆竹口号《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标语》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标语
1、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幸福和谐家园!
2、依法燃放是你的权利,文明燃放是你的义务!
3、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4、想他人所想,建文明社区,做文明燃放人!
5、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6、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7、燃放烟花爆竹,别忘给他人休息空间!
8、烟花爆竹必须定点购买!
9、烟花爆竹必须在指定区域燃放!
10、禁放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1、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严禁非法产、销、运、储烟花爆竹。
12、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13、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储藏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14、烟花爆竹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5、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地下窝点和销售网络。
16、坚决彻底取缔地下非法烟花爆竹作坊,严厉打击非法贩运、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篇烟花爆竹口号《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1.弘扬安全文化规范安全行为!(富方街老三角坪)!
2.安全生产人人抓幸福连着千万家!(富方街)
3.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运输和储存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金鸡岭)
4.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高梧)
5.为了你和家人的幸福,请远离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彭寨)
十方镇人民政府宣
第六篇烟花爆竹口号《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口号》烟花爆竹口号
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口号资料一、
——襄垣县安监局提供
1、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幸福和谐家园!
2、依法燃放是你的权利,文明燃放是你的义务!
3、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4、想他人所想,建文明社区,做文明燃放人!
5、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6、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7、遵守燃放鞭炮新规定,共建和谐襄垣新家园。
8、留住文明放鞭带来的喜庆,远离违法燃放造成的伤害。
9、不买违法烟花爆竹安全文明喜庆放鞭。
10、做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文明市民,创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和谐社区
11、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文明燃放烟花爆竹。
12、当燃放烟花爆竹给您带来欢乐时,别忘了给他人留下安全的空间。
13、燃放烟花爆竹,别忘给他人休息空间!
14、请到依法批准的销售点购买有统一标识的烟花爆竹。不要购买街头无证人员出售的烟花爆竹。
第七篇烟花爆竹口号《不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口号》
不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口号
1.不销售、不购买、不让放烟花爆竹,共同守护泰城蓝天。
2.你我携手守护蓝天,不买不放烟花爆竹。
3.不放烟花爆竹,保护环境从我做起。
4.不放烟花爆竹,守护泰城蓝天。
5.不放烟花爆竹,共度绿色环保春节。
6.市蓝天工程指挥部发出倡议:不销售、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过一个节俭、环保、文明的春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