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观后感
导航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2020-12

'第一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烟花爆竹安全文明燃放宣传标语

1、烟花关系你我他,文明燃放靠大家

2、安全燃放最重要,和-谐家庭大家创

3、限放规定牢记心,和-谐社会大家创

4、重点单位要远离,防范事故责任大

5、请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6、不购买不放飞“孔明灯”、“许愿灯”

7、请到合法经营网点购买烟花爆竹

8、禁止购买、燃放大品种规格烟花爆竹

9、购买烟花爆竹请认准专用封箱签和防伪标识

10、请认真阅读燃放说明和警示用语,按规范操作

11、不要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12、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13、禁止在人群密集区燃放烟花爆竹

14、不要让未成年人单独燃放烟花爆竹

第二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燃放烟花爆竹宣传标语

1、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幸福和-谐家园!

2、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3、禁放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4、少放烟花爆竹,建设美丽城市!

5、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建设美丽生态盐城!

6、安全燃放烟花爆竹,保障人身财产安全!

7、遵守燃放鞭炮新规定,共建美丽和-谐新家园!

8、燃放规定在心中,喜庆和睦过大年!

9、限放规定牢记心,喜庆快乐永相随!

10、严禁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附:盐城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区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防止环境污染,维护城市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烟花爆竹,是指能产生烟光、声响的各种烟花、鞭炮及礼花弹等。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亭湖区、盐都区、盐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城南新区所辖区域。

第四条下列场所和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教育、科研、医疗等单位,广播电台、电视台、报社等重要新闻单位,通信运营企业,邮政企业、快递企业,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单位;

(二)火车站、汽车站、机场等交通枢纽,公共停车场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三)集贸市场、商场(超市)、影(剧)院、文体活动场所、休闲娱乐场所、旅游景区、商业街(区)、公园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四)养老机构、儿童福利院、幼儿园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五)博物馆、图书馆、档案馆、美术馆、文物保护单位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

(六)军事设施保护区、企业生产经营场所、物资储存仓库;

(七)加(配)油(气)站等生产、储存易燃易爆物品的场所及其周边100米区域内,输气(油)管线、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及架空电力、通信线路附近;

(八)建筑工地,设有外墙保温材料的建(构)筑物,房屋楼顶、露台、阳台、楼梯、走廊、窗口及居民地下车库(停车场)等部位;

(九)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其他场所和地点。

禁放场所和地点由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设置禁放标识;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不明确的,由镇、街道办事处负责设置禁放标识。

第五条市区东环路以西、南环路以北、西环路以东、北环路以南形成的区域为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除第四条规定的禁止燃放的场所和地点外,农历除夕、正月初一、正月初五、正月十五可以燃放,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逢重大庆典和节日确需在本条第一款区域内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经市政府同意后,由主办单位向公安机关申报行政许可。

第六条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符合《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的规定。禁止燃放双响、摔炮、擦炮等产品和专业燃放类产品。

单位和个人燃放的烟花爆竹应当从具有烟花爆竹零售许可证的网点购买,不得购买非法、非标、超标等禁止燃放的产品。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应当安全、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在居民集中居住区抛掷烟花爆竹;

(二)向行人、车辆、航空器、建(构)筑物、公共绿化地、地下管网等抛掷烟花爆竹;

(三)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人身安全和破坏生活环境、生态环境的行为。

第八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生产、销售、储存烟花爆竹。

第九条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机关许可,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条禁止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

禁止邮寄烟花爆竹;禁止在托运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

第十一条本规定由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组织实施。

各级公安机关是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本规定在辖区内的实施。

安监、工商、环保、交通、质监、城-管、供销、教育、宣传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开展保护环境、安全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协助做好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学校应当加强对学生进行禁止(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教育。

第十三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有违反本规定禁止行为的,有权向监督管理部门举报。监督管理部门受理举报后应当及时查处。

第十四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给予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行为,由负有监管责任的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本规定自年2月15日起施行。

第三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2016城市拆迁工作总结范文》

本个人科学发展观心得

二、主要作法

我县始终将拆违拆迁改造工作作为全县的中心工作来抓,坚持将拆迁改造工作与建设品牌城市有机结合起来,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严格工作程序,健全工作机制,完善工作制度,推进了拆违拆迁工作顺利开展。

第四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标语》

关于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标语

1、依法燃放烟花爆竹,共创幸福和谐家园!

2、依法燃放是你的权利,文明燃放是你的义务!

3、珍惜生命和健康,安全燃放烟花爆竹!

4、想他人所想,建文明社区,做文明燃放人!

5、做知法守法公民,放合法烟花爆竹!

6、严格管理烟花爆竹,共同构建和谐社会!

7、燃放烟花爆竹,别忘给他人休息空间!

8、烟花爆竹必须定点购买!

9、烟花爆竹必须在指定区域燃放!

10、禁放区域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11、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严禁非法产、销、运、储烟花爆竹。

12、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

13、检举、揭发非法生产、销售、储藏烟花爆竹违法犯罪行为是每一位公民应尽的义务。

14、烟花爆竹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5、坚决取缔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地下窝点和销售网络。

16、坚决彻底取缔地下非法烟花爆竹作坊,严厉打击非法贩运、运输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

第五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禁放烟花爆竹标语》

禁放烟花爆竹标语

1、请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不要违规燃放烟花爆竹

2、禁止购买、燃放大品种规格烟花爆竹

3、不要在禁放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4、禁止携带烟花爆竹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5、禁止在人群密集区燃放烟花爆竹

6、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为防治大气污染贡献力量!

7、自觉遵守禁放规定,防止人身伤害,火灾事故的发生

8、自觉禁放烟花爆竹,带头维护空气质量!

9、烟花爆竹无小事,安全责任重于泰山。

10、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勿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

11、少燃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鲜空气;

12、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13、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14、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创造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

15、公共安全,人人有责。严禁非法产销运储放烟花爆竹。

16、非法燃放危害大,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

17、从严查处在禁放区内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18、保护环境人人有责,大力支持烟花爆竹禁放!

19、爱护环境从我做起,自觉禁放烟花爆竹!

20、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从源头上消除安全隐患!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21、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创造宁静、安全、清新的生活环境!

22、自觉遵守禁放规定,文明欢度新春佳节!

注:标语不少于5条

第六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

为了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天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的有关要求,特制定市直卫生计生系统燃放烟花爆竹工作责任状。

一、责任单位

二、工作范围

从2016年1月15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东起东环路,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公幕集中燃放点除外)范围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三、责任内容

(一)与本单位全体干部职工签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责任状,做好本单位“禁鞭”的宣传、教育、引导和防控工作。

(二)设臵“禁鞭”宣传栏、张贴《通告》、书写宣传标语,并向本单位干部职工及辖区住户发送《通告》。

(三)组织卉展巡查,发现单位职工有婚丧嫁娶的,要及时上门宣传、制止和上报,确保零违禁。

(四)组织本单位干部职工学习《天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做到人人皆知、自觉遵守。

(五)加强本单位干部职工的监督管理,及时劝阻、制止燃放行为;积极协助公安机关依法查处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六)组建专班,按照“禁鞭办”要求到结对社区督导、指导“禁鞭”工作。

(七)认真履行职责,协助依法查处本单位辖区范围违禁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四、奖惩结账

1、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禁鞭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收缴其烟花爆竹,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2、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在“禁鞭区”内组织焰火晚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3、因燃放烟花爆竹或燃放焰火,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对当事人处5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禁鞭”工作中履职不力和党员干部违反燃放烟花爆竹规定的,由市监察局(市卫生计生委纪检监察室)进行纪律处理,并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追责。

5、对因履职不力、包保责任不到位,导致结对居民小

区及主次干道、宾馆酒店、宗教活动场所及殡葬车辆出现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一次将对责任单位进行谈话提醒和相应处罚;发现两起及重大燃放行为的除处罚外,将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追责。

6、本《责任状》按照百分制标准进行考核结账,对出现上述行为的,按每发生一起燃放行为的,对所有相关责任单位扣5分,并纳入年度目标管理责任制结账。

天门市“禁鞭”工作方案

为了减少环境污染,改善空气质量,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湖北省燃放烟花爆竹若干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天门市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关于在天门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决议》、《天门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实施办法》,特制订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从2O16年1月15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鞭区”(东起东环线,西至汉北河、西环线,南起杨家新沟,北至北环路,桐柏寺等公墓地集中燃放点除外)内生产、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

二、组织领导

为加强对“禁鞭”工作的领导,市政府成立“禁鞭”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廖鸿韬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副市长、市公安局局长李培刚和副市长董青平同志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李碧、文仁军、伍荣华、曹江斌、杨铁柱、吴文彬、张义平、程志雄、胡业学、杨寒、周启荣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禁鞭办”),负责领导

小组的日常工作。

禁鞭工作集中整治阶段下设三个专班,即一个综合协调专班和两个整治专班(两个整治专班以县河为界,分南片、北片)。综合协调专班组长由市政府副秘书长李碧同志担任并具体负责,副组长由市城管局一名副局长担任,专班由市委宣传部、市政府法制办、城管、公安、安监、交通、工商、供销、民政以及天门广电台、天门日报社记者组成(名单见附件1),在市城管局集中办公,主要负责城区禁鞭工作的组织协调、宣传发动、督促检查,负责摸底清查的资料整理、数据统计,重点整治阶段和节假日的调度工作。

北片由副市长、市公安局长李培刚同志分管,组长由文仁军同志担任并具体负责,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交通运输局各一名副局长担任;南片由副市长董青平同志分管,组长由伍荣华同志担任并具体负责,副组长由市公安局、市城管局、市安监局各一名副局长担任。专班由公安、城管、安监、交通、质监、工商、供销、民政、竟陵街道办事处、天门高新园等单位组成(名单见附件1)。两个整治专班负责依法严厉查处“禁鞭区”内生产、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在整治活动中,可根据工作实际随时再抽调人员予以补充。

三、方法步骤

全市禁鞭集中整治工作分四个阶段进行。

第七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标语
《烟花爆竹燃放宣传口号2》

烟花爆竹安全燃放宣传口号

1、安全燃放是责任,依法燃放是义务,文明燃放是美德;

2、文明燃放烟花爆竹,努力创建文明城市;

3、购买烟花看说明,燃放烟花看场地;

4、燃放烟花需平稳,固定燃放最重要;

5、少放不放烟花爆竹,共同建设美好家园

6、燃放异常需小心,盲目查看恨终生;

7、小孩燃放有人带,珍惜革命下一代;

8、禁放场所不能放,一旦有事悔恨晚;

9、喝酒不燃放,燃放不喝酒;

10、私销、“违放”危害社会,积极举报无处躲避;

11、不放少放烟花爆竹,倡导良好道德风尚;

12、公共交通工具拒绝烟花爆竹搭乘;

13、少燃放一组烟花爆竹,多呼吸一口新鲜空气;

14、烟花爆竹燃放不能“任性”。

润州区烟花爆竹“燃放办”

2015年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