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语本《史记·平准书》:“至酎,少府省金,而列侯坐酎金失侯者百余人。”裴骃集解引如淳曰:“《汉仪注》王子为侯,侯岁以户口酎黄金于汉庙,皇帝临受献金以助祭。大祀日饮酎,饮酎受金。金少不如斤两,色恶,王削县,侯免国。”后用“买酎”指地方对中央献纳钱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