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从事耕作。
引《史记·苏秦列传》:“北有枣栗之利,民虽不佃作而足於枣栗矣。”《三国志·魏志·高句丽传》:“其国中大家不佃作,坐食者万餘口。”《宋史·食货志上一》:“县岁按所弃地除其租,已而匿他舍,冒名佃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