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官方证件。
引宋 范公偁 《过庭录》:“姚 之田亩,贡赋未尝纳, 商父(刘商父 )闻其风久矣。至官,深嫉之,检 姚 所欠赋税,以公引追纳。”《元典章·刑部十三·防盗》:“凡行路之人,先於见住处司县官司,具状召保,给公凭,方许他处勾当。若公引限满,其公事未毕,依所在例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