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 《宋史·律历志三》:“国朝复挈壶之职,专司辰刻,署置于文德殿门内之东偏,设鼓楼、钟楼于殿庭之左右。其制有铜壶、水称、渴乌、漏箭、时牌、契之属……牌以告时于昼。”原注:“牌有七,自卯至酉用之,制以牙,刻字填金。”牌,原指报时的牙牌,后因以称未时为未牌,即今十三时至十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