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装液体化工产品港口装卸技术要求 GB/T15626-1995 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散装液体化工产品在港口装卸、转运过程中,工艺、设备、设施方面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沿海和内河的港口、码头。 2引用标准 GB6944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3术语 散装液体化工产品liquidchemicalsinbulk 指用化学品船运输的易燃液体、部分毒害品和感染性物品、腐蚀品(见GB6944).4装卸要求 4.1工艺要求 4.1.1根据装卸介质的特性和作业条件可采用自流或泵压装车、装船、车至船、船至车的直取或入罐的作业方法。 4.1.2对人体危害大、易造成环境污染的液体化工品不宜在港口长时间停留,应采用车—船直取的作业方法。 4.1.3装卸车作业时火车槽车车口应采用密闭方式。 4.1.4作业介质温度要适应该介质的储存及运输安全的理化性质的要求。 4.1.5参加装卸的作业人员,必须穿戴好相适应的防护用品,现场要具备剧毒介质装卸作业的应急处理安全措施。 4.1.6装卸人员在易燃液体作业前应消除人体静电,穿戴好防静电服装。作业时必须使用经国家有关部门鉴定认可的防爆工具及照明设备,接触钢铁设备时严禁敲打和撞击。 4.1.7船舶作业前,岸、船双方要确认安全保障措施。作业中要密切注视作业动态,防止介质泄漏、溢出。如果需要换舱、换罐时,应先开空舱、空罐,后关满舱、满罐。 4.2流速要求 4.2.1易燃液体装卸始末,管道内流速不超过1m/s,正常作业流速不宜超过3m/s。 4.2.2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4.3管线清扫要求 4.3.1装卸作业结束,应将管线内剩余的介质清扫干净。 4.3.2易燃液体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管线。 4.4设施要求 4.4.1对于应采用浮顶罐储存的液体化工品,如不具备该设备,可根据介质的特性采用氮气覆盖,氮气的纯度应根据储存的介质特性而定。 4.4.2储存罐的容量应能满足一次装卸的最大量。 4.4.3储罐、泵、管线等设备要完善,严禁跑、冒、滴、漏。 4.4.4装卸散装液体化工品宜采用专管专用。如果需要一管多用,必须具备完善的清扫手段。 4.4.5装卸散装液体化工品,宜采用开放式泵房,对于封闭式泵房要设有足够的通风措施,泵房与操作间、配电间隔离。 5装卸设备 5.1机泵 5.1.1机泵选用的一般原则 5.1.1.1应综合考虑储罐、管线、火车槽车、船舶等设备能力的协调平衡及储运周期来确定流量,确定的流量应有一定的余量。 5.1.1.2泵的扬程应不小于输送介质设计扬程的1.1倍。 5.1.1.3驱动设备的选择要考虑介质气体的易燃易爆要求和相应驱动功率的富余量,一般选用电动驱动。 5.1.1.4选用真空泵配合离心泵卸车时会增大有毒气体的排放量,应考虑环保治理措施。 5.1.1.5有毒品的输送要确保密封,密封装置应根据化工品的性质来定,可采用软填料、单端面或双端面机械密封的方法。密封件的材质应具备耐腐蚀、磨损、高低温和机械压力。 5.1.1.6泵的流道与介质直接接触的部位,要考虑其材质不得与所输送的介质起物理或化学反应。 5.1.1.7泵的入口尽量减少管阻,避免气蚀和振动。 5.1.1.8部分液体化工品的输送应严格控制温度,泵、阀门、管线的工艺配置应具备异常情况的卸压回流系统。无作业时,泵、管线中不宜存有该介质。 5.1.1.9密封件的采用要考虑介质的理化性质、最大最小密封压力、密封处的温度、液体的蒸汽压、机械的转速。外部冲洗冷却的机械密封,应确保泵输送介质不与机械密封冷却液相混,一般冷却液压力不大于泵输介质压力。 5.1.2离心泵 5.1.2.1离心泵适用于介质粘度小于650cSt。 5.1.2.2流量小、扬程高不宜选用一般离心泵,应选用多级离心泵。 5.1.2.3介质中溶解或夹带气体量大于5%(体积比),不宜选用一般离心泵,可选用自吸式离心泵。 5.1.2.4流量变化大,扬程变化小应用平坦Q—H曲线的离心泵,反之选用陡降的Q—H曲线的离心泵。 5.1.2.5固体颗粒超过3%,应选用特殊结构的离心泵。 5.1.3容积式泵 5.1.3.1容积式泵适用于介质粘度小于10000cSt。 5.1.3.2介质中溶解或夹带气体量大于5%(体积比),可选用容积式泵。 5.1.3.3流量小、扬程高宜选用往复容积式泵。 5.1.3.4润滑性能差的介质不宜选用转子容积式泵,宜选用往复容积式泵。 5.2码头设备 5.2.1液体化工品装卸船宜采用金属软管或输液臂,输液臂的选用和安装应考虑船舶和液体的流动方向及脉动情况,输液臂的材质要耐介质腐蚀。 5.2.2输液臂宜具备与船舶的紧急脱离装置,以备异常情况时船尽快离开码头。 5.2.3码头应具备手动或自动停泵系统和紧急卸压回流装置,防止发生水击和意外情况。 5.2.4码头必须设有淡水、消防设备及静电接地设施。 5.2.5码头应具备相应的化工品污水接收设施和防止水面污染设施。 5.3储罐 5.3.1应根据液体化工品的易燃性、毒性、腐蚀性及其他特性,选用不同类型和材质的金属储罐及储罐的附件。 5.3.2苯类、醇类、醚类、及其他易挥发、有毒的液体化工品宜采用钢质浮顶罐或拱 顶罐。拱顶罐宜采用有气体回收装置或氮气封顶设施。 5.3.3液碱、冰醋酸、煤焦油、硫酸、乙烯焦油等宜采用钢质拱顶罐。 5.3.4储存散装液体化工品的容器,应采用地上立式或卧式金属罐。对于储存介质需要采用不锈钢罐,但不具备该条件可采用碳素钢罐,罐内壁必须进行涂装或内衬等处理。 5.3.5液体化工品的储罐应配备液位检测、温度检测、液位报警等仪表设备。 5.3.6根据气候条件,部分液体化工品储罐应设有喷淋装置。液体化工品错误卸货赔偿责任 5.3.7作业现场及罐区应具备可靠的避雷装置,储罐及管线应具有良好的静电接地装置。 5.4管线 5.4.1管线的材质应根据输送介质的特性、压力、温度,可选用碳素钢管、铅管、铅合金管、铝管、铝合金管、不锈钢管、复合材料管等。管壁厚度计算、腐蚀余量的选取可参照《化工工艺设计手册》。 5.4.2管线的连接应根据介质特性和使用条件,可选用焊接、法兰连接、螺纹连接、卡箍连接,确保连接可靠、操作方便。 5.4.3移动频繁的管线及硬质管线与储罐、泵等设备连接处,宜根据输送介质特性和使用条件选用金属软管、橡胶短接或橡胶软管。 5.4.4管件技术要求 5.4.4.1阀门、法兰管箍的选用应根据介质的特性、温度、压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5.4.4.2垫片的选用应根据介质的特性、温度、压力等因素选用。 5.4.5管线的热补偿 5.4.5.1散装液体化工品的装卸船管线除采用自然补偿外,亦可选用波纹补偿器等进行补偿。 5.4.5.2波纹补偿器的选用应根据工作压力、操作温度、介质特性、介质流向、安装位置、补偿距离、大气环境等因素综合考虑。 附加说明: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提出。 本标准由交通部运输管理司归口。 本标准由大连港务局和交通部标准计量研究所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曲庭彬、张仁国、秦小勇、王发清、唐伟文、孙德泉、李寿喜。 DB37/1694-2010 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安全技术规程 发布日期:2010-12-30 实施日期:2011-01-01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装卸作业的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作业要求、工艺、设施、安全警示标志标识、劳动防护、人员要求、防雷、防静电、电气、消防设施、事故应急。 本标准适用于常压汽车槽车运输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的充装、卸载作业活动。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GB5044职业性接触毒物危害程度分级 GB/T11651劳动防护用品选用规则 GB12158防止静电事故通用导则 GB13392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 GB18564.1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058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 GB50160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 GB50493石油化工可燃气体和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设计规范 GBZ2.1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 GBZ158-2003工作场所职业危害警示标识 HG/T20675化工企业静电接地设计规程 DB37/T997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标识规范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挥发性液体有机化工产品 指液体有机化工产品中具有挥发性的易燃液体、毒害品、腐蚀品。 3.2易燃液体 在其闪点温度(其闭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0.5℃,或其开杯试验闪点不高于65.6℃)时放出易燃蒸气的液体或液体混合物,或是在溶液或悬浮液中含有固体的液体;本项还包括: 在温度等于或高于其闪点的条件下提交运输的液体;或以液态在高温条件下运输或提交运输、并在温度等于或低于最高运输温度下放出易燃蒸气的物质。 3.3毒害品 经吞食、吸入或皮肤接触后可能造成死亡或严重受伤或健康损害的物质。 毒性物质的毒性分为急性口服毒性、皮肤接触毒性和吸入毒性。分别用口服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皮肤接触毒性半数致死量LD50、吸入毒性半数致死浓度LC50衡量。 经口摄取半数致死量:液体LD50≤500mg/kg;经皮肤接触24h,半数致死量LD50≤1000mg/kg;烟雾吸入半数致死浓度LC50≤10mg/L的液体。 3.4腐蚀品 通过化学作用使生物组织接触时会造成严重损伤、或在渗漏时会严重损害甚至毁坏其他货物或运载工具的物质。 腐蚀性物质包含与完好皮肤组织接触不超过4h,在14d的观察期中发现引起皮肤全厚度损毁,或在温度55℃时,对S235JR+CR型或类似型号钢或无覆盖层铝的表面均匀年腐蚀率超过6.25mm/a的物质。 3.5可燃气体液体化工品错误卸货赔偿责任 指闪点不高于45℃的易燃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 3.6有毒气体 指按GB5044列为具有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的职业性接触毒物的液体气化后形成的气体。 4基本要求 4.1装卸单位应建立健全装卸作业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装卸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及驾液体化工品错误卸货赔偿责任 驶员、押运员的岗位责任;应制定开具提货单前的资质查验、装卸前的车辆安全状况查验制度,装卸过程中的操作制度,车辆出厂前的安全核准制度,装卸登记等安全规章制度及装卸作业操作规程。液体化工品错误卸货赔偿责任 4.2装卸作业区应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标识,无关人员不得进入装卸作业区,进入作业区的车辆不得超过装车位的数量。 4.3进入易燃液体装卸作业区的车辆应采取防火防爆等安全措施。 4.4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前,应遵循先连接槽车静电接地线后接通管道,并确认所有装卸设备、设施已进行有效接地的原则;作业完毕,应遵循先拆卸管道后拆卸静电接地线的原则。 4.5雷雨天气应暂停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 4.6在装卸过程中,禁止车辆维修等现场作业。 4.7毒害品的装卸作业前应先采取通风等措施,确保装卸作业场所有毒因素浓度符合GBZ 2.1。 4.8装卸现场管理人员、装卸作业人员应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并经考核合格。 4.9装卸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或作业指导书进行操作,并认真填写相关装卸记录。 4.10装卸人员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 4.11装卸单位应制定应急救援预案。 4.12装卸单位应配备足够数量的防护用品和应急救援器材、消防器材并定期检查,定期更换。5作业要求 5.1装卸作业必须在装卸管理人员的现场指挥下进行。运输车辆应按装卸作业单位的有关安全规定驶入装卸作业区,应停放在指定位置上,严禁堵塞安全通道。运输车辆发动机应熄火。应采取防止槽车充装过程中车辆发生滑动、启动的有效措施。 5.2进入装卸作业区域前,装卸单位应认真对运输车辆所在单位的资质、驾驶员和押运员的资质、车辆安全状况等进行检查和确认,并参照附录A的内容填写相关作业记录。 5.2.1相关资质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a)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b)槽车罐体使用证; c)准运证; d)驾驶员证及从业资格证; e)押运员运输操作证; f)机动车辆行驶证; g)剧毒化学品购买凭证或准购证; h)槽车罐体定期检验的有效证明等。 5.2.2车辆安全状况的检查和确认,内容包括: 槽车应符合GB18564.1的规定、其标志应符合GB13392。槽车有以下情况时,不得充装:a)漆色、字样不符合规定或漆色、字样脱落; b)安全附件不全、损坏; c)槽车罐体外观有严重变形、腐蚀、罐体泄漏等现象; d)槽车罐体超过定期检验期限; e)警示灯具、标志不全或损坏; f)盛装易燃液体的槽车无静电接地装置、罐体内有未接地的浮动物; g)残留液体品名、种类不详或无法确定的; h)未配备2个以上与运载介质相适应的灭火火器或有效灭火装置; i)相关资质不全、过期、废止; j)存在其他可疑情况的。 5.3装卸作业人员应对照货单,核对所装卸物料名称、规格、数量。确认将要充装/卸载的槽车罐体中的液体是否与货单一致、并确认出料储罐/进料储罐;确认管道、阀门、泵、充装台位号、鹤管等,连接各部分接口并使其牢固,确定装卸工艺流程;装卸管理人员复核无误后,装卸作业人员严格按装卸操作规程进行操作。 5.4装卸过程中操作人员和驾驶员、押运员不得离开现场,不得启动车辆。装卸作业人员应站在上风处,严禁通过注入口观察充装量。应严密监视作业动态,严格检查罐体、阀门、连接管道等有无渗漏泄漏,防止泄漏、溢出,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5.4.1装卸易燃液体时,严禁喷溅式装卸作业,液体宜从容器底部进入,或将鹤管伸入容器底部,鹤管口至罐底距离不得大于200mm;在注入口未浸没前,初始流速不应大于1m/s,当注入口浸没鹤管口后,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控制管道内的流速,或参照附录B要求执行。 5.4.2其他液体产品可采用经济流速。 5.5当采用敞口装车方式可能导致其性质改变、易对人体造成损伤或可能造成较严重的环境污染的,均应采用密闭装车。充装过程中,挥发的有毒气体应加以收集、处理。 5.6充装量严禁超过运输车辆的“额定充装量”或“额定载重量”。充装时应使用流量计、地磅或其他计量装置进行计量。充装作业车辆离开充装单位前,应复查充装量。如有超装应立即妥善处理,否则严禁驶离充装单位。 5.7易燃液体的装卸作业结束后,关闭作业工艺流程系统的相关阀门,应按操作规程或参照附录C要求的静置时间,静置一定时间后,轻、缓提起鹤管,封闭槽罐盖,拆除连接管,再拆除静电接地夹。 5.8必要时将装卸管道内剩余的液体清扫干净;可采用泵吸或氮气清扫易燃液体装卸管道。不得使用压缩空气进行易燃液体管道的清扫。 5.9按操作规程清理装卸现场,车辆启动前应再次检查车辆安全状况,消除不安全因素,参照附录A/附录D的内容填写装/卸作业记录,相关人员在作业记录中签字。 6工艺、设施 6.1装卸作业可采用泵送或自流或其它适当的方式。 6.2易燃液体的装卸输送泵与输送极度危害(Ⅰ级)、高度危害(Ⅱ级)职业性接触毒物物料的泵应单独布置。输送极度危害物质的泵房与其它泵房应分隔设置。 6.3易燃液体、毒害品的泵房宜采用开放式,对于密闭式泵房应设有足够的通风设施。 6.4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与泵的距离,不应小于8m。 6.5易燃液体的装卸车鹤位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4m;卸车鹤位与缓冲罐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m;作业区内无缓冲罐时,在距装卸车鹤位10m以外的装卸管道上,应设便于操作的紧急切断阀;装卸剧毒品时应设置远程切断装置。 6.6装卸台的鹤位处宜设置定量装车、静电连锁、防溢流装置或高液位报警及连锁系统。 6.7装卸料管及槽车应专用。 6.8应选用浸没式鹤管。 6.9储罐容量宜满足一次装卸的最大量。 6.10氮封的易燃液体的贮罐卸料时,应有防止液位下降时空气进入贮罐的措施。 进口贸易实务中卸货时间与滞期费问题探析 摘要:卸货时间与滞期费的定义在相关法则中有着明确的描述,卸货时间和滞期费的计算是一门专门的学科,其计算方法在租船方与承运人之间的租船合同中也应有明确的约定。所述及的滞期费是以CFR或CIF条款下的进口贸易为背景,从买方或买方代理的角度,以散装液体化工品为例,针对解决实际问题,就卸货时间所涉及的各个方面和原因以及可能产生滞期费的各个环节展开讨论。 关键词:滞期费;原因;对策 1.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是目前国内针对调整海上运输关系、船舶关系,维护当事人各方合法权益,促进海上运输和经济贸易发展方面具有权威性的法律。该法对船舶,海上货物运输以及船舶租用合同等的定义、合同的订立和解除,有关方的权力和义务,运输安全,争端,赔偿,时效,应用法律等方面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和解释。 另一项针对国际贸易实务中相关术语和问题的权威解释就是《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对CFR和CIF贸易条件下进口合同双方的责任,义务和工作范围做了明确的划分。可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和本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是卸货时间和滞期费相关问题研讨的法律根据与法理基础。 依据以上两部法律和通则并结合实际情况,我们就不难对各种情况下滞期费的产生和责任进行界定,同时也体现出这些法律、法规和通则的商业价值。 2.产生滞期的主要原因及应对措施 众所周知,进口散装液体化工品的运输方式大都采用海洋运输。不同于其它商品的是:按惯例,散装液体化工品在卸货港卸货时没有休息天和节假日。除恶劣气候、设备故障、安全隐患及不可抗力等原因外,船舶一旦靠泊,卸货时间就以每天24小时连续作业计算。为此,对进口商品性质,卸货港港口情况(包括航道吃水和潮水情况)和气候,当地海事部门和港口部门的相关规定,卸货能力,当地第三方商检机构的商品质量分析设施和能力等情况的了解是洽谈进口贸易合同前期必不可少的准备工作之一。在运输船舶到达卸货港锚地且准备就绪后还涉及到领航、靠泊、申报、联检、商品质量分析以及计量等一系列 工作,这些也是进口贸易合同执行过程中必然要经历的环节。因此,卸货时间的规定与锚地的指定,锚地与卸货港之间的距离,当地海事部门的相关规定,候潮,等泊,质量分析所需时间,码头卸货能力等都有直接的关系。以下着重围绕进口贸易合同中的运输和海事条款在合同执行过程中可能产生滞期费的关键环节进行讨论。 2.1典型问题分析及应对措施 2.1.1递交准备就绪通知 按国际惯例,船到达指定锚地抛锚并就绪后,船方或通过其代理向买方或代理发出准备就绪通知,发送准备就绪通知意味着船舶准备就绪,可随时靠泊。按常规,卸货时间从准备就绪通知发出一段时间后起算,具体卸货时间将根据商品、码头设施能力等相关条件而定。规定的卸货时间用完后,其超出部分,船方即可按租船合同中约定的滞期费费率向承租人(即进口贸易合同中的卖方)收取滞期费,卖方转而按约定向买方收取相应的滞期费。在正常情况下,只要买方考虑周到并留有充分余地,一般是不应该发生滞期的。但如果对锚地、港口情况和当地相关规定了解和预计不足的话,滞期费的发生也可以说是不足为奇的。同时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准备就绪,应包括法律上的准备就绪(指相关文件准备齐全)和实质上的准备就绪(指船舶本身做好了装卸等各方面准备)。如果不具备这些条件,买方可将其视为准备就绪通知无效。 2.1.2锚地的确定 各地区港口都有被世界公认的锚地,上海的长江口就是被公认的上海锚地之一。有些大型企业还设立自己的专用码头并开辟专用的锚地,如中石化上海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的化工码头及其金山卫锚地等。出于航道情况的复杂性,一般吨位大、吃水较深的外轮都由领航员从长江口锚地引至这些专用的锚地。因此,锚地的认定直接关系到船方向买方发送准备就绪通知的时间和起算卸货时间的节点。一般来说,锚地离开卸货港码头,尤其是大型企业的专用码头都有一定的距离。航程少则几十分钟,多则数小时,同时航道水深还受潮水的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应尽可能将递交准备就绪通知的地点定在离卸货码头最近的锚地(包括大型企业的专用锚地),或在合同中约定从锚地驶向码头靠泊的时间不记入卸货时间等,这也是通常情况下容易被卖方接受的惯例。 2.1.3航行时间的规定 我国各地海事部门一般都限制外轮在夜间驶入或驶出港口,但已靠泊作业的外轮不受此时间限制。因此,即便外轮在白天到达锚地,如果判断在天黑前没有足够时间到达港口并靠泊的话,相关部门就不会安排领航员登轮引航。因而,在合同中应注明将船舶等待 靠泊前的夜间时间在卸货时间中扣除,这也是惯例做法。 2.1.4航道水深和等候潮水 我国有一些天然条件较好的深水海港,如:湛江、香港、广州、厦门、海南、青岛、大连等等,其航道宽,吃水深,属天然良港。但上海地区的港口由于其地理位置的关系,均存在着航道窄,吃水较浅的问题,且需要定期清理航道淤泥沙以保证航道水深。吃水较深的船只只能等待潮位较高的时候才能通行,这就牵扯到等候潮水的时间问题。按惯例,等潮时间不应记入卸货时间,在合同条款中加以明确可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2.1.5恶劣气候等不可抗力影响 夏季,我国部分地区经常遭受台风的侵袭,而北方地区经常由于大雾、大雪而影响港口和码头作业。在这些恶劣气候的影响下,当地海事部门将按规定下令关闭港口并停止码头作业,所有到达或正在码头作业的船舶只能就近抛锚等候,等待码头重新开放。即使在码头重新开放后,这些等候的船舶也需依次等候靠泊。由于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在此期间船舶等待的时间是否或如何记入卸货时间。为此,在合同中须对因受恶劣气候等不可抗力影响而产生船舶滞期的后果加以明确,减半计算通常是买、卖双方更为愿意接受的方法之一。 2.1.6码头拥堵 通常情况下,由于买方码头作业繁忙,尤其是台风、大雾,大雪等恶劣气候过后码头重新开放后,等待靠泊的船只排起长队而造成的滞期,买方应承担相应的费用。但如果能根据具体情况,事先合理安排靠泊计划,也能避免一笔可观的滞期费用。 2.2特殊情况及应对措施 2.2.1安全船舶和安全码头 卖方常向买方提出须保障泊位和航道安全的要求,以保障其船舶在卸货港航行及作业过程的安全。同时也是卖方为了转嫁其与承运人之间租船合同中约定的相关责任。有关安全船舶和安全码头,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出租人交付船舶时,应当做到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同时有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承租人应当保证船舶在约定航区内的安全港口或者地点之间从事约定的海上运输。此外,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的租船合同标准格式中也有类似的条款:“船舶应当在租船人或其代理人指定的任何安全码头或任何安全泊位或者地点装载和卸载,只要船舶能安全地进入、停泊和离开并且在任何潮时都处于漂浮状态”。 个别情况下,如果船舶装载散装危险液体化工品,承运人为提高其在码头作业的安全 性考虑,会提出卸货泊位须具备与船上紧急切断系统电缆相对应的接口,以保证在紧急情况下船舶和码头能同时切断卸货管线阀门而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遇此情况,买方应详细了解卸货港码头设施情况,避免船舶抵港后船方因码头或岸上设备不符合要求不能及时作业而造成的滞期。与其相对应,买方也应了解卸货港所在地港口当局和码头管理部门对各种来泊船只的船龄,外形尺寸和吃水以及对卖方所派遣的船舶是否需要通过哪些世界权威船检机构的认可等具体要求,避免船舶到达后因得不到海事或码头管理部门准许不能靠港而造成的损失。 2.2.2商检 在我国各主要港口或大型企业的专用码头,一般都有第三方商品检验派驻机构,诸如国际著名的SGS,ITS以及国内的IC等,但各派驻机构的规模不尽相同,有些规模较小的现场分析设备很可能满足不了要求较高商品的品质分析,因此需要将取样送交其它设备更为齐全的分析机构进行分析,这样就要花去较多的时间。此外,商品质量分析项目的多少及难易程度也都关系到分析时间的长短。通常情况下,买方在品质分析合格后才准予卸货,以防不合格商品污染其储罐。而整个取样和分析所需的时间都将记入卸货时间。因此,选择第三方检验机构和充分了解商品检验程序是在合同洽谈过程中争取更多卸货时间的重要依据。 2.2.3预计到达时间窗口 通常,合同买、卖双方会约定一个船舶预计到达时间。卖方在最初预报的时间一般为5-7天(视航程远近及中间是否抵达其它港口情况而定),然后逐渐将时间范围缩小为1天。一般而言,买方将根据卖方最初提供的预计到达时间做各方面的准备包括申报及安排靠泊时间。如果船舶实际到达时间偏离船方最初的预报,尤其是在码头作业繁忙时期,将会因泊位被占而影响其靠泊时间。如果不对此加以规定,很容易产生滞期。因此,买方应注意在合同中对承运方在预计到达时间窗口之外时间到达卸货港的情况作出约定。比如:船方最初预报到达卸货港的时间窗口为10-15日(如果合同规定最初预报到达时间窗口为5天的话),如果船舶实际到达时间早于该时间窗口的第一天,从实际到达时间至该预报到达时间窗口第一天的等待时间不应被记入卸货时间。 2.2.4卸货前的准备 对于凝固点较低的散装液体化工品,在冬季卸货时需要预先对管线进行加热。同样,对低温(指0℃以下储存)散装液体化工品,在常温条件下卸货时需要预先对管线进行预冷。预冷或预热所需的时间与码头管线长度有关。对此类商品,船方或岸方通常都会在卸 货前预先做好各自管线预热或预冷的准备工作。但不排除准备工作不能及时到位的个别情况发生。因此,将船方管线预热或预冷的时间不记入卸货时间的条款写入合同不失为明智的做法。 3.结论 滞期费涉及的面很广,产生滞期费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的。在进口贸易实施过程中,产生滞期费的情况屡见不鲜。除本文述及的产生滞期的大部分原因外,不排除还有诸如等候领航员,当地航行管制等个例情况的发生。但只要不断加以总结,相信一定能最大限度的减少和防止滞期费的产生。当然,避免船舶滞期也不是照搬条款和单凭经验就能完全做到的。在这方面,国内外有着很多典型和具体的案例值得我们去分析和借鉴。总之,在签订进口贸易合同之前,买方或其代理需对进口商品本身,运输及其装卸条款,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卸货港环境和设施等情况加以足够的了解,这样才能在洽谈进口贸易合同中主动提出条件或退而能对卖方提出的相关条件加以审核并积极应对,最终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避免产生不必要的额外费用。 参考文献 [1]法律出版社.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1. [2]何丽新,吴海燕.海商法案例精解[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4. [3]王延义.海事案例精析[M].北京:中国海洋出版社,2000. [4]杨频,仇荣国.国际贸易实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5]杨占林.国际物流货主操作实务[M].北京:中国商务出版社,2004. [6]张丽英.海商法:原理•规则•案例[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港口液体化工码头的装卸技术发展 摘要:改革为开放以来,我国的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因此我国对于油气和化工品等液体散货的需求量逐年攀升,在这一背景下相应的液体化工码头也进入了快速建设时期。与此同时各大港口液体化工码头到的装卸技术也得到了较大的发展和提高,本文主要就液体化工码头装卸技术方面的发展情况进行简要的介绍。 关键词:港口液体化工码头装卸工艺发展 一、引言 液体化工码头是指原油和液体化工品等需要用管道装卸和输送的专业码头。这类货物品类繁多并且需求量巨大,同时由于产地、加工地与消费地的差异因而其货运量特别大。近年来随着我国对油气及化工品需求量的迅速攀升,对相应的码头的建设和装卸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液体化工码头的作业特点是连续性、密闭性、运量大和效率高。其主要发展趋势是:码头大型化、货种多样化、工艺自动化。与之对应的是我国在液体化工码头的装卸技术上取得了较大的进步。 二、液体化工码头的装卸工艺 1.油品码头的装卸工 1.1卸船进罐作业。这种作业方式主要利用船泵压力将所载油品送入储罐。接卸罐区一般要设置在3至5千米范围内,对于地形有利的大型码头距离可扩大到5至8千米,而LNG码头距离接卸罐区一般要小于l千米。如船泵不能满足输送要求则需进行二次加压,对于卸船过程中的二次加压,目前我国的的码头工程多会采用“旁接油罐加压”的技术方案。由于这这一方案需设置油罐,不但占地大而且能耗高。而最新的“串联顺序输油加压”的技术方案有效解决了这一问题,这种加压方式取消了中间油罐,利用自动化控制使加压泵与卸油泵之间进行串联作业,因此在降低了占地面积和能耗的同时还提高码头卸船效率,但是这种工艺控制和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1.2装船作业。常用的装船方式有两种:一种是,利用港区的有利的地形设置高位储罐依靠位置差产生重力流装船,其特点是可以节省能量、降低成本。另一种方式利用装船泵将油品泵送至船舱。由于罐区与码头之间一般存在较远距离,因此整个装船作业的自动控制、通信联络十分重要。必须能够保证当装船作业中的某一环节中发生故障时,系统能够迅速停止输油作业并关闭阀门以免发生事故。目前随着环保和节能理念在装卸技术中的应用,对油品装卸过程中蒸发油品的回收技术逐渐成熟并已开始推广应用。这一技术的应用对于降低油品在输送过程中的损耗和降低对环境的污染都起到了很大的作用,这一新技术的应用要求装船作业采用全封闭装卸工艺,船舶需要配置相应的独立回收管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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